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会议纪要”能否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的一个法定公文文种,在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中,对于会议纪要的性质争议较大。有人认为会议纪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复议和诉讼受案范围,也有人认为会议纪要是行政主体的内部行为,不能复议和诉讼。那么哪些方式能够使会议纪要对外生效且具有拘束力呢?一是直接对社会进行公布。对社会公布实际上是属于公告送达,其目的是使该会议纪要生效。二是向当事人送达。这种会议纪要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是向有关执行机关进行送达,要求要受送达的机关和单位必须要贯彻执行的。此时的会议纪要具有了法律上约束这些部门和单位的效力且影响他人的权利义务,就应当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四是作为对外执法工作的主要依据。作为对外执法工作的依据,会议纪要就构成了对他人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也应当纳入复议受案范围。
会议纪要作为一种公文种类,除了具有记载和传达功能外,在某些场合它还是行政机关开展具体工作的依据,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一定的关联,所以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复议性和可诉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判断。
首先,单纯用作内部流转记录用途的会议纪要是不能复议的。此时的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讨论和决定问题的一个工作过程,它只是为最终解决某一具体问题和专项事项提供依据。行政法学意义上的内部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其对国家、社会的事务实施管理的职能而对自身进行组织、管理和调节的活动和行为。不服内部行政行为不能复议和诉讼,这是世界各国(包括我国)所遵循的。内部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如其违法或不当,主要依赖行政机关自身救济手段。会议纪要由于只是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载体,它只在行政机关内部运转,对下级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务提供指导和依据,没有某一特定行政机关的具体操作,会议纪要便是单纯的档案资料。会议纪要“立此存照”和“存档备查”的特征以及只在行政机关内部流转的运作程序,决定了它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
其次,针对特定人员或特定对象且已经演变成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的会议纪要,应当考虑纳入复议范围。在很多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的会议纪要不仅承担着记载会议内容的功能,很多具体工作甚至是与特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关的特定事项,都要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来作出决定并传达和要求执行。这种情况下的会议纪要,不仅是具有明确执行力的,还具有对其他主体约束其行为的效力,其他主体在法律上须服从这个会议纪要的内容。此时的会议纪要已经演变为一个对外生效的具有拘束力的行政决定,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应当将该行为纳入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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