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诉讼范围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2 10:41:32 283 人看过

税收行政诉讼范围是因为税收方面的一些争议提出行政复议之后仍然不满意的具体行政行为。

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具体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和“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1、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纳税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纳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与审理是什么?

1、受理。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3、法院审理例外情况

(1)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9日 11: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行政诉讼范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对《行政诉讼法》所划定的受案范围作了不少限制,从而缩小了中国行政诉讼的法定范围。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定解释,缩小了行政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1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这一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撇开存在其他行政法理上的问题[16]不说,其最主要的问题是将“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大大缩小了。特别是由于将“具体行政行为”界定于“单方”行为之内,从而将以“双方”行为为特征的行政合同赶出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门外。第二,将计划生育领域中的可诉具体行政行为限定为“征收超生费、罚款”,再次缩小了行政诉讼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
    2023-05-01
    411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中税收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法》中税收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行政诉讼法》中税收诉讼时效实际上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只是说到需要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的15天之内提出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具体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和“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
    2023-02-08
    59人看过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行政诉讼案件管辖
    一、行政诉讼概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法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
    2023-06-06
    305人看过
  •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分类,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分类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分类是根据案由的特殊性与否来进行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普通诉讼时效(1)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6个月。(2)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2.特殊诉讼时效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比如30日(森林法)。3.最长诉讼时效(1)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2)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5年。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
    2023-06-06
    197人看过
  • 行政诉讼范围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列举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存在的几点问题,并提出了解决以上问题的几点建议,以期能得到理论界及立法者的重视。关键词:行政诉讼范围问题完善一、我国法律对行政诉讼范围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为基础,排除条款为补充的方式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直接列举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八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1、不服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而提起的行政诉讼;4、对申请领发许可证、执照要求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5、对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提起的
    2023-05-22
    251人看过
  • 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范围
    我国国家赔偿范围包括行政、刑事和诉讼损害赔偿。行政损害赔偿涉及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益的赔偿;刑事损害赔偿涉及国家机关侵权行为的赔偿;诉讼损害赔偿涉及法院违法行为的赔偿。行政诉讼赔偿范围包括违法拘留、剥夺人身自由、殴打伤害、违法使用武器、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违法处罚、财产损害等八种情形。 根据提供的信息,我国国家赔偿范围包括行政损害赔偿、刑事损害赔偿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损害赔偿。其中,行政损害赔偿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范围;刑事损害赔偿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违法实施侵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损害赔偿指法院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具体到行政诉讼赔偿范围,根据
    2024-01-05
    226人看过
  • 行政诉讼税收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税收复议的区别是什么?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一)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二)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三)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四)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税收复议的决定书怎么写?复议决定书的内容要符合要求,主要载明下列事
    2023-04-13
    417人看过
  • 撤销重婚是否是行政诉讼范围
    一、撤销重婚是否是行政诉讼范围重婚的婚姻是无效的,所以重婚不需要撤销。出现可撤销的婚姻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人民法院撤销婚姻,不是行政诉讼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
    2023-05-18
    104人看过
  • 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分别是什么
    所谓环境行政复议范围即指公民、法人和组织认为环境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范围:(一)、环境行政处罚的争议根据环境法律《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环境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二)、环境行政强制措施争议依照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前提下,可以采取某些强制性行政措施。(三)、环境行政义务要求争议环境行政执法主体有权要求相对人履行一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如要求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要求排污单位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被要求履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如果认为环境执法主体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申请复议。(四
    2023-03-27
    316人看过
  • 行政诉讼再审被驳回怎么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一、行政诉讼再审被驳回怎么办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驳回的,当事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二、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
    2023-06-15
    194人看过
  • 税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税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同点如下,(1)性质和审查原则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依法作出裁决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活动,是税务机关一种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税务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两者在行为性质和审查原则方面有以下两点区别:第一,从行为的性质来看,税务行政复议只是税务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属于行政审查活动,具有初审性质,不具有终局性(国
    2023-02-21
    197人看过
  • 什么是房产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一、林地租金收入交税吗林地租金收入需要缴税。地租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税率为5%,同时还要缴纳其他地方附加税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建筑行业税收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建筑行业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这种根据城镇规模不同。差别设置税率的办法,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
    2023-03-31
    298人看过
  • 行政诉讼证据交换的范围
    行政诉讼制度关于证据交换范围的规定与民事诉讼不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两种适用范围:一种是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庭审前交换证据;一种是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而在行政诉讼中,只规定了一种情况。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形。前者将当事人申请作为首选,充分地考虑到了当事人的请求权和处分权。而后者没有作此规定。关于使用证据交换程序的案件,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相关规定的精神,只限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此类案件性质的认定属于法院职权范围,是否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一旦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证据交换,这是人民法院的义务。在国外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作为准备程序的重要部分,是否启动该程序决定权在法官,日本亦然。这里的“证据数量较多”、“案情比较复杂”属于何种情形
    2023-05-01
    276人看过
  • 商标评审案件是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不属于。相关法律知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023-06-01
    219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行政诉讼的范围有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14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
    • 税务行政诉讼的诉讼事项范围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22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一是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二是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权;四是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
    • 如何进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0-29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什么?怎么办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08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即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它既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也是复议机关有复议审查权的税务行政行为的范围或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从《行政复议法》及有关税收法律规范的规定看,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从可以申请复议和不能申请复议两方面确定。 (一)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按照《行政复议法》及有关税收法律规范的规定,复议机关可以受理申请人对下列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 县级政府行政诉讼管辖范围是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30
      县级政府行政诉讼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于这两类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