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二条房屋登记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设许可或者按照规划许可面积建设的建筑物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相抵触的;(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相抵触的申请登记的房屋不能确定或者没有独立使用价值;
(5)该房屋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房屋依法被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第七十八条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并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暂停办理。二是房屋产权登记过程。是指权利人因房屋产权的设立,向房屋所在地县级房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行为。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上的姓名。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房屋共有权。房屋其他权利的登记,由债权人和债权人共同申请。申请登记时,应当将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的有效证件交登记机关审查。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提交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债权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接受。受理,是指房屋登记机关接受权利人的请求,对权利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行为。申请人应对所提交资料的实质性内容负责。信息完整、形式合法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表格不足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说明驳回理由。三。调查。对申请人真实身份的客观审查,是指对申请人真实身份的客观审查。房屋的客观状况包括土地边界、土地面积、房屋位置、房屋结构和建筑面积。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及时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绘制地图。
4。公告。公告是指房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将拟核准的房屋产权相关事项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房屋登记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授权。公告的形式应当便于公众查阅。通知应保存一段合理的期限,一般为30天。利害关系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给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5听力。利害关系人对房屋登记机关公告的批准房屋产权的有关事项在公告期间提出异议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相互质证,查明有关事实。登记机关应当做好听证记录。听证程序不是房屋登记的必要程序。当事人有相应证据并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方可启动听证程序。
6。房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完整有效,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合法明确。登记机关应当决定准予登记,并发给权利人房屋产权证。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提交证明材料的,或者需要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延期登记。经申请,申请人可以决定准予中止登记。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临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7。备案。农村房屋登记机关应当将房屋产权登记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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