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认定标准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
3、主体是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却仍然进行贩卖。过失不构成毒品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毒品犯罪认定问题
毒品犯罪认定问题探讨:
(一)非法持有毒品的认定
1、“持有”应当具有的特征
(1)持有行为的本质方面。持有行为在于持有人对毒品的实际支配和控制,也就是使毒品在自己的支配范围之内。不要求必须随身携带,持有并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
(2)持有行为的毒品来源。持有行为对毒品的来源没有特殊要求,行为人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取得,并不影响持有毒品行为的成立。
(3)持有行为的时间要求。持有行为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段,持有行为属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的情形。把持有犯划归继续犯,本罪既然是继续犯,行为人一持有毒品,哪怕时间很短,即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既遂。当然,如果持有毒品的时间极其短暂,可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换言之,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犯罪未遂存在的余地,只存在构不构成犯罪的问题。
(4)持有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本罪是数额减轻犯,并以持有主要毒品减轻的数量标准为定罪标准,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我国《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5)持有毒品必须不以进行其他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毒品犯罪不是作为其他犯罪的延续。其实可以说,当行为人对毒品有支配和控制力时,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则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我国《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6)持有可以是共同持有,也可以是单独持有。
2、审判实践中“持有”的特殊情形
“‘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难点问题:
(1)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或者是实施了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而持有毒品,其持有行为被其他行为吸收,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持有假毒品的行为的认定
在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
是明知是假毒品而仍然故意持有,但是仅仅为了其他非犯罪目的,譬如吹嘘炫耀自己拥有毒品的,并不是应以贩卖为目的,不构成犯罪;
是明知是假毒品而仍故意持有,且故意将其当作真毒品贩卖,应以诈骗罪论处;
是不知是假毒品而非法持有,但无法查清是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持有或为他人窝藏毒品的,按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具体对象错误不能阻却持有犯的故意犯罪,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终了的未遂处罚。
(二)毒品数额问题
由于我国立法上对毒品犯既定性又量刑,因此,毒品犯罪的数额问题不仅对定罪有意义,对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但事实上,毒品数量极少的通常不会被立案,而是被作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因此,毒品数额是直接确定法定刑档次和具体刑种、刑期的依据。在我国,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务中,毒品数额都是确定死刑适用与否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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