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7 18:42:34 379 人看过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虽然都是保管人为他人保管存放物品的合同,但两者的法律意义不同,主要区别是: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同;

仓储合同是若成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2、合同的有偿与否不同;

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的目的是为了盈利;保管合同存在有偿和无偿两种。

3、保管人的资质要求不同;

仓储合同要求保管人是应有仓储营业资格,保管合同对保管人资格无特殊要求。

4、不交付保管物是否构成违约不同;

双方当事人达成仓储协议的合意后,存货人不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或者保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保管货物均构成违约;而保管合同中,双方虽然达成保管物品的意思表示,但寄存人没有将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或者保管人对寄存人交来寄存的物品不接收的,均不构成违约。

5、保管人对保管物的验收和赔偿责任不同;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在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如果保管人未认真验收,致使入库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保管合同中,对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协议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应由寄存人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如果寄存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管物受损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的责任不同;

在仓储合同中,如果造成仓储货物毁损、灭失,除因为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仓储期限而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原因外,保管人均应对保管不善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视保管为有偿或者无偿而有不同,有偿保管的,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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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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