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基金有何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0:11:11 204 人看过

1、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的维修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条例》第一条有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项目的规定》,根据《关于现场保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建设工程财务管理规定》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从应付工程款中提取的,用于保证承包人修复工程缺陷的资金缺陷责任期内的项目。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预留、退还等内容,并在合同条款中与承包人约定与保证金有关的下列事项:

(1)保证金预留和退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和期限;

(3)定金是否计息,如计息方法;以及;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

(5)定金保留、返还、工程维修质量和费用纠纷的处理程序;

(6)合同条款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索赔方式;

(7)逾期返还保证金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在财政部门或业主处预留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押金连同交付的资产一并移交使用人管理,使用人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的责任。

如果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的方式,开发商和承包商可以约定将保证金委托给第三方金融机构。第五条实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用银行保函代替预留保证金。第六条工程竣工前已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预留保证金。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预留保证金,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代替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证范围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防渗漏、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外墙、采暖冷却系统、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饰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

(1)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即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具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及外墙防漏,5年;

(3)采暖、制冷系统,2个采暖、制冷周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及设备安装2年;

(5)装饰工程2年。

(6)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与建设单位约定。(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工程质量保修的责任是什么(1)对于保修范围和内容内的工程,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后7天内派人进行保修。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复。

(2)发生抢修事故时,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抢修。(三)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负责保修。(4)质量保修期结束后,发包人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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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4日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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