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现场访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9:33:31 410 人看过

侦查分类:刑事诉讼

现场访问是只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人,深入到现场周围,依法对有关人员所进行的现场调查访问工作。

现场访问是现场勘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现场勘验检查同时进行。

现场访问的对象包括被害人和目击证人。

一、寻找目击证人的方法主要有:

1、从现场围观的人中寻找;

2、从在现场附近居住、工作、停留的人中寻找;

3、从途径现场的来往人员中寻找;

4、从嫌疑人来去现场路线上居住、工作、停留的人中寻找。

二、现场访问的内容:

(一)、关于案件发生情况,现场访问的内容包括:

1、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如性别、年龄、身高、体态、相貌、衣着、口音、动作宣告。

2、第一个发现案件的人,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变动情况。

3、犯罪分子的人数和作案经过。

4、犯罪分子怎么进入现场,去过现场哪些地方,对现场是否熟悉。

5、犯罪分子逃离现场的时间、方向、路线及所用交通工具。

6、发案前后有哪些可疑人,可以物,可以事?哪些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7、群众对发生案件的议论。

(二)、关于被抢被盗被毁财物的情况,现场访问内容包括:

1、财物的种类、名称、牌号、数量、重量、体积、价值,以及生产、使用、修理过程中形成的特征。

2、财物的来源、存放情况和知情范围。

3、犯罪人对财物存放情况是否熟悉,是指名索物还是见什么要什么,是直奔作案目标还是乱翻乱找。

4、单位内部失窃,要问明财物保管、值班警卫情况,有无监控录像和报警设施。以及案发前后有关人员的表现。

(三)、关于现场遗留物的情况,访问内容包括:

1,对现场发现的可疑物(如螺丝刀、烟头、打火机、车胎印痕、足迹、血迹),要问明哪些是原有的,哪些是案发后新出现的,哪些的被害人和无关群众遗留的。

2,对现场发现的可疑物,要问明存在的时间、场所、状态、附着物质,以及与案件和犯罪活动的关系。

3,对现场发现的可疑物,要及时走访专业人员和有经验的群众,确定其种类、名称、用途、生产年代、厂家、销售范围、特征等。

如从现场遗留的烟头查明这个品牌的烟产自安徽只在安徽销售,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来自安徽。从现场遗留的足迹上发现有猪粪,很快锁定嫌疑人来自养猪场。

(四)、关于被害人的情况,应当讯问的内容包括:

1、自然情况: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2、经历:品德、作风,有无不良嗜好,有无违法犯罪活动。

3、财产情况:经济收入,有无贵重物品,有无继续,有无债务。

4、身体情况:有无严重伤残、疾病,有无生理缺陷、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呆傻。

5、环境情况;与什么人有利害冲突,发生矛盾冲突的时间、原因和经过。被害前的行踪、表现,有无厌世、自杀等因素。

(五)、现场访问的原则:

1、保证一起与案件有关和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有客观的充分的提供证据的条件。

2、告知被询问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做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3、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4、尊重被询问人人格尊严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三、询问笔录:

(一)、通常分为三个部分。

1、开始部分

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询问人的姓名、被询问人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住址。

2、陈述事实部分

记载被害人、证人陈述事实的详细情况,以及某些说明,如材料来源、还有谁在此或者知道,以及被询问人的见解。

3、结尾部分

被询问人核对笔录的情况;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访问不是律师的业务范围,也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它属于《刑事侦查学》的范围,与刑事诉讼有密切关系。

律师了解现场访问的规定,为的是为被告人更好的进行辩护。

(二)、律师阅读讯问笔录的任务是:

1、从被害人、见证人的陈述内容中找出相互矛盾之处,戳穿其中的谎言。

2、了解有没有遗漏对被告人有利的重要情节。

3、了解被害人、证人的陈述是否在威胁、欺骗、引诱下做出,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4、查看讯问的时间、地点是否合法,是否有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是否有伪造。

律师经常遇到几份讯问笔录询问人相同,时间相同,被询问人不同,讯问地点不同的情况,这种证据显然是伪造的,低劣的伪造。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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