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开始实施。政府部门、行业商会、协会、各类企业,特别是各类外经贸企业应尽快了解和掌握《货物贸易协议》,关注《货物贸易协议》的实施而带来的中国与东盟相互开放市场的新变化,早做准备,以便在CAFTA建设中争取主动,赢得商机。
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议》签署背景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全面合作框架协议》,启动早期收获计划,分别在2003年10月1日提前于泰国实现188种果蔬产品零关税优惠安排,2004年1月1日对从缅甸、老挝、柬埔寨三国进口的500余种农产品(主要是《税则》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农产品)和少部分工业品给予特别关税优惠安排,到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将降到0。2004年11月29日在第八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双方最终签署了《货物贸易协定》和《争端解决机制》,根据《货物贸易协定》规定,中国与东盟各国将于2005年7月1日起,对7445个税号产品,按照减让表逐步削减和取消关税。至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2015年与东盟新成员建成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东盟《货物贸易协议》包括23个条款及3个附件。其中最关键的第3条关税削减和取消,是相互间开放市场的体现。《货物贸易协议》中,区内商品被分为常规贸易商品、敏感商品和高敏感商品。没被列入敏感、高敏感项目清单的商品,都属常规贸易商品,到2010年将取消全部关税。被列入敏感商品清单的商品最多只有400个,中国列入了钢铁产品,东盟国家则列入糖和植物油等,这些商品的关税比率将在2012年减至20%,2018年则减至5%以下。被列入高敏感商品的有大米、汽车和一些石化产品,这些商品将继续受关税保护,但税额比例将逐步减少。
从2005年至2010年,中国与东盟中的6国(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绝大多数货物贸易实现零关税达到自由化和便利化。东盟中的其它4国(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可以放宽到2015年。
《货物贸易协议》的实施,意味着中国的产品和服务可在零关税、免配额以及其他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改善的情况下,顺畅地进入东盟国家市场,这有助于中国企业扩大出口;有助于实现国际市场多元化,拓宽出口渠道,分散市场风险;有助于中国企业降低进口东盟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设备的成本;有助于中国企业市场的扩大和延伸,有助于中国企业吸引外资,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因此,企业应当重点关注区内商机,优先发展区内贸易。学会利用优惠条件,对自己的产品主动申请原产地证,确保产品享受优惠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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