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32:46 272 人看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经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我区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补偿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附表1执行。今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1、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3、4、5执行。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青苗、抢搭抢建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2、石马河至郭家沱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成片栽种的附着物一律按面积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联产承包到户前栽种的果园按每亩15000元补偿;联产承包到户后栽种的果园按每亩13000元补偿;葡萄园、干果树园按每亩13000元补偿。

(2)木本花园按每亩12000元补偿;草本花园按每亩4000元补偿。

(3)桑园、茶园按每亩10000元补偿。

(4)杂树按每亩5000元补偿。

(5)移栽苗每亩按上述四项相应类别标准的50%进行补偿。

(6)同一地块内,间种2种及2种以上植物的按其中一项主要品种进行补偿。

3、鱼嘴、复盛、五宝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成片栽种的附着物按石马河至郭家沱行政区域内相应补偿标准的75%进行补偿。

4、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及附着物按每亩8000元进行补偿。

(三)拆迁

1、属于个人的建(构)筑物,自拆迁通告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迁;其中具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建筑物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通过验收,按其合法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元。

2、具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人愿意申请残值收购,残值收购标准按附表5执行,残值收购后的房屋由收购方处置。

3、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500元;4人以上(含4人)每户8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4、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必须提前搬迁过渡并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从过渡之日起发给搬迁过渡费,搬迁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石马河至郭家沱行政区域内每人每月发给200元,其余地区每人每月发给160元;属于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迁补助费。

5、在区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人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领取手续和住房安置登记,并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由征地拆迁部门给予每人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区域决定。

(四)住房安置仍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和《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江区府发[1999]93号)规定执行。

(五)继续推进储蓄式养老保险工作

继续推进储蓄式养老保险工作,着力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老化劳动力的生活保障问题,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保险公司从事此项工作。

1、征地公告发布生效之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属老化劳动力人员,可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的23500元交由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余额支付给本人。

2、征地公告发布生效之日,16周岁以上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属劳动力(再就业)人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

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劳动力(再就业)人员参加劳动和就业技能培训。劳动力(再就业)人员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劳动力(再就业)人员可依照城镇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计算方法

征地中应严格依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的规定计算应安置的农转非人员人数。

零星征地中被征地农户承包的耕地(多种经营地、牧草地、果园地和养殖水面按耕地算)被征收后其人平承包耕地不足0.5亩的,在被征地农户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实行农转非,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调整承包耕地。被征地农户选择农转非的,可以户为单位按规定计算该户农转非人数并计发农转非人员有关费用;选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承包耕地的,按《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计算农转非人数。

三、加大征地农转非人员生活保障力度

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即为城镇居民,按城镇居民管理。因生活困难,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四、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经费

区人民政府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经费,其标准为按征地面积每亩2万元,计入征地成本费,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统筹我区征地农转非老化劳动力的养老保险。若统筹经费不足以解决其问题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区部分中予以补贴,并纳入财政预算。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

(二)坚持依法行政,耐心细致地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对截留、克扣、侵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区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的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村居民户籍的审核、统计、确认工作,并办理农转非的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调整工作。

统计部门要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

六、本通知有明确规定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江区府发[1999]93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2005年1月1日前已实施征地的项目仍按原有关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但个人或单位拒绝接受补偿安置、拒不领取相关补偿安置费用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江北区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2、江北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3、江北区征地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4、江北区征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5、江北区征地房屋补偿及残值收购标准

6、江北区征地房屋重置价标准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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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征地法,有关征地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不仅法律渊源比较零散,并且各个地方的规定和具体做法有所不同。 虽然国家对此方面可应用的法源还不够全面、不够多,但是我们也清楚到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也了解到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概念
    • 安置房安置费的征地补偿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04-07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