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县、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工矿区为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这篇文章有两层含义:1。纳税人应当理解为:城市土地使用税由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受托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双方分别缴纳。从计税范围看,除《条例》第六条外,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范围内的所有土地,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对象。(2)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土地使用者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规定,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应当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7号)的规定,调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差别收入,促进城市土地开发,凡在市、县、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工矿区是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因此,土地使用者无论是如何取得土地使用权,还是是否缴纳土地使用费,只要在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内,都应依法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条例明确,划拨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因此,征收和管理土地使用税不仅仅是为了土地的流转,所有在市、县、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4)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土地;
2。国家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用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和历史遗迹自用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用地;
6。经批准复垦重建的土地和废弃土地,自使用月份起5年至10年免征土地使用税;
7。财政部另有规定应当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用地。土地使用税征收时间: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人民政府确定,自治区、直辖市。(向贵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询问如何分期缴纳);以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后的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出让人应当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这一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从20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基数,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量面积为准。
2。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以该证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颁发土地使用证的,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缴纳相应的税款,并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进行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以享受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包括:(1)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税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复垦改造的土地对改造后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5年至10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复垦复垦用地和废弃重建用地,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税务局确定,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期限内。(2)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与其他企业用地有明显区别的,由国家财政部门出资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3)根据规定,企业征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后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在此之前不得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但征用非耕地的,从批准后的次月起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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