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时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5 10:20:47 461 人看过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时效

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法典定情形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

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3、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条件:有偿合同;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不平等,明显背离公平原则;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仅受损害方享有撤销请求权。

1、欺诈构成要件:合同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合同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合同向对方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合同向对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须有胁迫的故意;须有胁迫行为;胁迫缺乏正当性:胁迫的手段具有非正当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当性;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了合同。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相对方处于危难或者紧迫需要之际;合同一方乘人之危;双方因此订立了合同,该合同明显严重不利于相对方。

三、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条件是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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