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岁的谢女士于2000年5月从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康宁时保”和一份“附加险”,并已连续7年缴纳保险费。2005年9月,谢女士被诊断为“右侧鞍旁海绵状血管瘤”。同年10月和今年3月,她分别在上海华山医院和上海伽玛医院接受手术治疗。今年5月,谢女士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疾病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绝赔付,并向谢女士出具了《拒绝赔付通知书》:“经调查核实,事故不成立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此我公司决定拒绝赔偿本次付款申请。”。该公司理赔部医生发表了一篇从“中医在线”下载的关于血管瘤病理学常识的学术讨论文章,作为驳回理赔的依据。
记者质疑:断章取义地根据一篇学术讨论文章,在没有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发布拒绝通知,是否过于武断?保险公司的做法更让谢女士无法接受。她气愤地说:在我买保险之前,保险公司认为我很健康,没有让我去医院体检。现在我买了七年的保险。当我真的生病时,我被一种所谓的先天性疾病完全推开了。人寿保险不是变成了骗人的保险吗?早在我今天知道的时候,我真的不该相信保险公司的承诺并为此付出代价!接到投诉后,记者陪同谢女士来到保险公司。出人意料的是,该公司这样回复记者:“只要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海绵状血管瘤不是先天性疾病,我们就赔偿。”这不得不让人觉得荒唐:先天性疾病是由保险公司鉴定的,但为什么要被保险人找证据呢?随后,保险公司业务处理中心经理带着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国家高等医学七年规划教材《外科学》来到记者面前。根据该书第394页的一句话,“颅内血管畸形属于先天性神经发育异常。包括海绵状血管瘤再次,这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依据。
谢女士与保险公司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海绵状血管瘤是否为先天性疾病的结论上。因为谢女士签了《保险公司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款: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属于免责范围。
在保险公司保单的详细条款中,解释如下:先天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出生时所患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由于人类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及其所含基因)的有害变化,或母亲怀孕期间内外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导致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所致,导致出生时相关器官、系统形态或功能异常本报记者就此问题专门咨询了绍兴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专家。专家指出:“我们并不否认教材的权威性,但书中并没有得出血管瘤是先天性疾病的结论。保险公司的声明有问题。一般来说,血管瘤与先天性发育不良有关,但不能定义为先天性疾病。同时,也不能排除有些人因为后天的诱因而患上血管瘤;有些先天性发育不良的人后天可能不会得病。其实,任何一种疾病的发生都有先天因素。保险公司对谢女士有点专横。
保险公司保单的详细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律师说:保险公司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首先,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存在平等关系。因此,索赔纠纷应通过平等协商解决。保险公司单方面作出拒绝赔偿的决定是不公平的。
其次,保险公司提出,如果谢女士的血管瘤是先天性疾病,应该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证明谢女士是先天性疾病,而不是要求谢女士去医院证明自己不是先天性疾病。这是违法的。
第三,如果保险公司不要求谢女士在投保前进行体检,应认为保险公司同意谢女士身体健康,符合保险条件。即使谢女士后来被发现生病,保险公司也应该对索赔负责。第四,保险公司最好用“列举法”来解释先天性疾病。现在笼统的解释堆砌着专业术语,不利于投保人的理解,也容易被不诚信的保险公司利用。《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就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这个一般条款任何人都可以解释。如有争议,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为准。根据现代医学研究,每个人体内都隐藏着癌基因。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癌症患者都是“先天性疾病”吗?律师认为,“诚信”二字是保险业最需要的。律师还告诉记者,他已经接受了许多人寿保险索赔。虽然一些投保人和受益人通过法律保护了自己的权益,得到了赔偿,但与他们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付出的精力、精力、金钱和时间相比,他们最终得到的赔偿远远不能弥补。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来说比较强势,有资金和精力,还有法律专家和理赔专家来应对这些弱势投保人。俗话说“买的不是卖的”,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了利益最大化,不惜损害企业声誉,并以先天性为借口,让投保人自己找到依据,从而达到规避索赔责任的目的。试问,在很多保险公司购买医疗保险的客户中,当患上病态赔偿时,只要找不到不是先天性疾病的疾病主管部门依据,是否能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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