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常政办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保障水平,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湖南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市实施办法》(常政发〔2004〕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统一征缴管理、统一收支预算、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监督稽核、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二、依法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市、县两级参保单位职工本人工资“拦头保底”时应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改革煤矿、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缴费办法。全市合法煤矿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按生产1吨煤征收一定数额工伤保险费的办法,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统一以工程项目按属地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实行按工程合同造价人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征收工伤保险费办法。用人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的原则做好煤矿、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具体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建设、安监、煤管、财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加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由市工伤保险处统一管理,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统一征缴机构分级实施。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04〕9号、常政办函〔2007〕64号文件规定的市管单位的工伤保险基金由市工伤保险处组织征缴,县市区管单位的工伤保险基金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征缴。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对所属单位进行参保登记,并将单位信息上传到市工伤保险处。每年年初,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拟订征缴方案,经市工伤保险处审核后组织征缴,所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含滞纳金)存入当地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加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市工伤保险处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审核与管理工作,每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编制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送市工伤保险处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预算,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市工伤保险处报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市工伤保险处要切实加强对县市区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实行分级负责、统筹调剂。市本级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及工伤保险市级储备金由市工伤保险处管理,县市区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上解省、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后的余额,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县市区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使用本辖区内征缴及历年结余的基金,不足支付时按规定申请市级储备金调剂。申请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的基本条件是:县市区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征缴扩面任务后,工伤保险基金仍入不敷出,累计结余出现赤字;县市区发生重特大事故,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额个体事故在10万元以上、群体事故在20万元以上且工伤保险基金仍入不敷出的。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县市区可按规定申请市级储备金。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或市级储备金拨付到位前所出现的基金缺口,由当地人民政府垫付。
七、建立健全重大工伤事故备案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工伤事故的监控,防止欺诈冒领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发生,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轻伤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患职业病的,在诊断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参保单位报告后,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一次性诊断3人以上患职业病的应分别在3个、5个工作日内转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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