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新规给建筑企业带来的重要启示是什么
1、雇佣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保,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无论是否存在分包的情况,总包单位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该账户中的款项只能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分包单位应对其雇佣的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但只要分包单位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总包单位就有义务进行先行清偿,这在一定程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实质是“谁总包,谁负责”。
4、推行总包单位代发工资正是迎合了“谁总包,谁负责”原则。
5、总包单位要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保证金予以保障,保证金的金额高低取决于总包单位一定时期内是否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6、总包单位或业主单位进行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的,其行为违反法律有关规定,项目中出现拖欠工资情况的,总包单位或业主单位要对工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7、实务中经常出现业主单位或总包单位以未作工程结算造价鉴定为由不拨付工资的情况,《条例》针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业主或总包单位不可以以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而不拨付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常见的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实务操作指引,以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对建筑企业而言,以《条例》为行动纲领去规范实践中的用工问题,才能收获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法律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一、施工合同可以规定人工吗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所以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该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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