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不同之处分析
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不同之处如下:
1.债的关系不同;
形成共同责任的债源只有一个债的关系,因而是单一之债;连带责任的债源可以是单一之债,也可以是复数之债。
2.产生依据不同;
共同责任主要由法律规定或单方承诺,从根本上讲,共同责任人之间有比较特殊的关系。连带责任主要由法律规定或各方约定,在侵权责任中还存在法律拟制情形。
3.责任的牵连性不同;
共同责任人在以某项财产承担责任时必然产生联动,单个责任人的不作为势必不能产生给付责任完成之结果。连带责任人中之一人的给付行为具有自主性,它可以独立导致连带债务之消灭。
4.内部追偿不同;
5.诉讼形式不同。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连带责任的条件是: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2.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
3.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4.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
5.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6.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
7.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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