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有利于维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
第一,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亲子关系,关系到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更有利于明确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地位以及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使。
第二,在现实生活中,生父或生母拒绝承认或遗弃自己的非婚生子女,致使大多数非婚生子女得不到很好的扶养照顾,从而使他们的身体发育与心理健康受到不良影响。因此,确立认领制度,以防范亲生父母逃避亲权责任。
第三,认领制度的建立致使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得到确认,从而使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抚养的义务、亲权的行使、继承人的资格等方面权利义务更好的实现。
(二)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
《民法典》(修正案)没有规定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政策和司法实践,对非婚生子女生父的确认,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生父主动承认非婚生子女为其亲生子女,愿意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并通过公证办理亲子认领。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司法部公证司规定各地公证处遇有此类问题均需逐案请示。由此可见,现行法缺乏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使得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无法通过正当、便捷的法律程序确立身份关系。
第二,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知子女出生或拒绝承认非婚生子女为其亲生子女的,非婚生子女或生母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但是,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单单表现在抚养费的问题上,还包括赡养、继承资格等方面诸多法律问题。所以,司法实践中这种做法不能明确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从根本上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充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明确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为各部门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提高办事效率,在婚姻家庭法中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必要的。
(三)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目前农村及城市中非法同居现象很普遍,人们不在固守传统的婚姻家庭模式,包二奶、非婚同居、重婚等不良现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不外乎改革开放的深入、外来文化的影响、法律意识的淡薄及基层组织督促不力这几点。可一旦形成非法同居关系,其危害另人担忧。随之而来,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的现象在我国呈现出日益增加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就是非婚生子女,这些法定意义上的非婚生子女将面临无助的境地。如果没有很好的法律保障、完善的制度,这些遭受伤害的且无辜的非婚生子女将向谁去讨说法。
《民法典》中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是民法典对非婚生子女给予的特殊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确认非婚生子女身份的亲子鉴定,受众多因素影响,适用范围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根据《批复》中强制指出:“对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批准;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同时指出:“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有些时候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知子女出生或根本就拒绝承认,在这些情况下便无法发挥亲子鉴定的作用了。
因此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我国现实社会的客观要求。构建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完善父母子女关系制度,对保障祖国的未来和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非婚生子女要求抚养费应该给吗
(一)非婚生子女是指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乃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虽然非婚生子女是非法婚姻的产物,但孩子是无辜的,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二)首先,生父母要给非婚生子女抚养费。
依据法律规定,是应该给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因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或生母不抚养非婚生子女的,非婚生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其次,生父母按以下确定抚养费支付期限:
1、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应该由双方协议;
2、协议不成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般应该负担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注意:不能独立生活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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