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农垦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22:12:49 76 人看过

1、覆盖范围

省农垦集团公司所属敬亭山茶场、麻姑山茶场、祠山岗茶场、青草湖农场、周王茶场、宣郎广茶业总公司、白米山农场、潘村湖农场、方邱湖农场、马厂湖农场、焦岗湖农场、阜蒙农场、华阳河农场、皖河农场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2、参保时间

从2003年7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省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缴费基数和比例

(1)职工个人以2003年6月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月工资低于档案工资的,按档案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本人月工资(或档案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照省统一规定执行。

(2)省属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缴费比例按照当地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各农垦企业缴费额确定后不再降低。

4、缴费方式

省属农垦企业原则上实行按月缴费,但也可以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实行按季或按收获季节缴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农场的耕地面积挂钩;具体方式由各市确定。

5、财政补助

各市要加强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做到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各农垦企业参保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经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核定后纳入财政对地方的缺口补助。确保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6、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省属农垦企业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省属农垦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起,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缴费基数按照规定分年度核定。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企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个人缴纳。

7、待遇计发

省属农垦企业(不含皖河农场)参保时已经退休的人员,在补缴养老保险费和补建个人账户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基本养老金进行核定。其中:1995年底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计发基本养老金;1996年1月1日——1998年1月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5]39号)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和参保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8、业务管理

省属农垦企业的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保持现行管理方式和政策不变。建立健全农垦企业参保工作责任制,将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欠费企业的领导干部不得兑现各种奖励和效益工资,不评先评优。省农垦集团公司要承担行业主管的责任,负责对所属企业缴费进行监督检查,对部分企业缴费遇到较大困难的,要采取措施帮助解决。农垦企业参保时,各市政府和省农垦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就缴费方式、确保养老保险费足额缴纳以及养老金发放办法等问题,明确各自责任,完善监督措施。

参见:《关于省属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86号)

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5日

执行日期:200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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