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解除后工伤保险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终止后,职工不再享受新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同时办理因工伤、伤残程度造成的工伤赔偿。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下列待遇:(一)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发放一次性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13个月工资伤残7人,11个月工资伤残8人,9个月工资伤残9人,7个月工资伤残10人;(2)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残疾就业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二是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后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因工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如“工单”、“出差通知单”或其他能证明因公缺勤的“原始证明”材料;
(2)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应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和单位到职工住所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在交通事故中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3)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
(4)借用、劳务输出人员的,应当提交双方的协议;应提交借用单位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劳动关系单位应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人员名单(需双方盖章确认);(五)直系亲属代表受伤职工申请工伤鉴定的,还需要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和直系亲属证明;(六)单位工会组织代表受伤职工申请工伤鉴定的,并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区工伤申报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投诉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对不符合工伤受理范围的投诉人出具驳回通知书,并告知拒绝的原因及相应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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