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后判缓刑时间如何算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办理取保的流程及时间如何
1、发起取保候审的申请。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或其指定的法定代理人及代理律师等,享有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权利。
2、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检察院及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之后,会在7日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取保候审的答复。同时如果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应该报告给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人、检察长或者法院院长批准,并同步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
3、执行取保候审。公安部门是取保候审的执行部门,在执行时,应该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宣读。
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4、取保候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n(一)犯罪情节较轻;\n(二)有悔罪表现;\n(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n(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n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n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取保候审判缓刑时间怎么算,取保候审后判缓刑流程
231人看过
-
如何计算缓刑时间
426人看过
-
判缓刑取保候审期间算刑期吗,判缓刑取保候审钱什么时候退
451人看过
-
法院判缓刑包括取保后审的时间吗?
499人看过
-
缓刑判决后,刑期如何计算?
369人看过
-
取保侯审后如果被判刑吗取保期间算刑期吗
487人看过
-
怎样能判缓刑缓刑的时间要如何计算辽宁在线咨询 2023-11-26判缓刑的,缓刑的考验期应该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如果判决前已经被羁押的,也不能抵消缓刑考验期的时间,而且不影响缓刑考验期的起算。 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
-
被判缓刑如何计算期满时间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2●(一)我国刑法典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二)我国刑法典第73条第3款规定,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认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1)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的,从判决之日起经过10日生效,即为判决确认之日(死刑判决除外
-
取保候审缓刑的审判时间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01判缓刑不是从取保候审开始算起,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算起。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
取保候审时间算刑期吗?还是判刑后的时间算刑期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26取保候审不能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7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关于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时间如何表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