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0:42:02 174 人看过

各市教育局、计委,各普通高等学校:

随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市场配置毕业生资源功能的强化,我省已建立以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新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9]73号和省政府辽政发[2003]26号文件精神,从2004年起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将从指令性计划分配转变为指导性计划就业。为做好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开始,我省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竞聘上岗。高校为城镇中小学培养的师范类毕业生实行指导性计划就业,为贫困地区及农村中小学培养的师范类毕业生可实行指导性计划与指令性计划相结合的就业办法。

二、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各中小学要在核编定岗的基础上,实行择优聘任,竞争上岗。解聘不合格教师,清退顶编在岗代课教师,空出的岗位优先安排高校师范类毕业生,积极吸纳非师范高校毕业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优惠政策,吸纳高校毕业生。师范类毕业生是教师更新补充的主要来源,凡有空编的学校不得拒聘师范类毕业生。当年没有应聘岗位,暂可采取待聘办法,保留应聘资格。待聘期限及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

三、按现行高校毕业生管理体制,高校师范类毕业生仍继续派遣到各市教育部门,优先满足教育系统的用人需求;对已在非教育部门找到就业单位的师范类毕业生,可直接派往用人单位。

四、对1999年招生时确定为五年制的专科毕业生,在2004年毕业时,仍由各市教育部门安排就业;对“专升本”对接培养的毕业生,按当年招生规定,由各市安排,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做调整改派。

五、放宽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年限,凡在择业期两年内找到接收单位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两年后仍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档案转至当地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教育交流中心的作用,为毕业生做好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就业代理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六、对高校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做好他们的就业安置工作,要在学生自报到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就业。对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回到定向地区就业,教育行政部门拖延不安排工作的,一经调查核实,省教育、计划部门将根据情况减少或停止该地区的定向招生计划。各地要认真执行省政府文件,做好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确保贫困地区师范教育人才回得去,留得住,用得上。

七、根据我省教育发展情况,各高等学校、特别是师范院校要将师资培养工作同我省基础教育发展对师资层次、专业、数量等实际需求结合起来,增强培养的针对性。同时,建立健全教师资格制度,不具备教师资格证的毕业生,不能进入教师队伍。

八、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师资需求计划,精心组织本地中小学校到高校招聘毕业生。依据国家教师资格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非师范类具有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改善教师结构。

九、各高校要加强对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积极鼓励和引导毕业生投身教育事业、服务教育事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教育单位工作,为我省基础教育的发展贡献力量。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师范类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十、培养一流师资,选用好师资,是保证教师队伍素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保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从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推进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高度,不断总结经验,努力做好我省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

200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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