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协议管辖权是指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同意某一国家的法院接受争议由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在他们之间产生或可能产生。确立管辖权的协议是管辖权协议。由于它主要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出现,因此通常被称为管辖权条款或法院选择条款。在中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它常被称为“协议管辖权”。在台湾、日本的著作中,它被称为“自愿管辖权”。它有各种英文名称。有的侧重于当事人的选择,主要包括:有的侧重于将其作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主要包括:;有些是单独的协议,主要以合同条款的形式,主要以默示协议管辖权的形式,也称为从属管辖权。协议管辖权最显著的特点是产生程序性后果。它的效力分为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
直接效力是指它是否对提起诉讼的国家的法院程序产生直接影响,创造或剥夺其管辖权,从而导致或中止其程序。国内管辖权协议通常具有积极影响,可以赋予国内法院管辖权,从而导致国内诉讼;排他性外国管辖权协议通常具有负面影响,可以排除其管辖权,因此它们暂停诉讼
间接影响是指根据管辖权协议做出的判决是否能够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管辖权协议是否构成外国判决管辖权的充分依据或障碍。根据国内管辖权协议做出的判决通常可以得到外国的承认和执行,从而产生积极的间接影响。违反《外国管辖权协定》的判决往往得不到选定法院国和声称拥有专属管辖权的第三国的承认和执行,从而产生负面的间接影响。
III.实质
民事案件的协定管辖权早在罗马法就已出现。该术语来源于罗马教会法中使用的术语,意思是当事人亲自指定了一个法庭。它源于一条古老的规则,即同意可以被授予属人管辖权。从本质上讲,它是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它不仅是对法律选择自由的补充,也是主权国家在地区管辖权问题上的相互妥协。在某种程度上,它赋予了私人立法者权力。然而,它毕竟无法与公共权力竞争。所有国家都限制其适用范围、有效性和有效性。因此,通过选择法院,当事人只能放弃对个人权利的司法保护和对个人利益的保护规定,但不能放弃对国家利益和国家主权的司法保护规定。所有国家都规定协议管辖权不得违反公共政策和专属管辖权。意义对法院而言,协议管辖权可以避免和减少管辖权冲突。由于各国法院倾向于扩大管辖权行使基础的适用范围,因此几个国家的法院往往对同一案件拥有管辖权。承认排他性管辖权协议可防止相互竞争的管辖权
2。对当事人而言,它可以实现诉讼的公平和效率。在公平性方面,管辖权协议限制了原告提起诉讼的地点,阻止原告选择对被告不利的法院,实现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的原则;同时,原告还可以选择一个对双方都方便、熟悉本国法律和语言、有良好法律制度、能够通过协议有效执行判决的国家,以实现对双方的公平,增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司法中立。就效率而言,先诉讼后诉讼地达成一致,可以避免管辖权诉讼,直接进入实质性问题的审理阶段,从而使纠纷得到快速处理。有助于减少诉讼。协议管辖权的最大优势在于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如果选择了法院,可以推断出适用的实体法,因为法院国只适用自己的冲突规则。由于适用的法律是可预测的,因此很容易达成和解并避免诉讼。它可以促进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发展。通过选择法院,可以很容易地预测潜在的争议结果,并帮助各方安排和完成其商业计划。美国最高法院曾说:“合同规定,事先明确裁决争议的法院和适用的法律是获得对任何国际商业交易都很重要的秩序和可预见性的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p>v.管辖协议的分类和法律的适用
(I)分类
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管辖协议进行分类。从协议的效力来看,可分为赋予管辖权协议和排除管辖权协议。授予管辖权的协议是指授予对某一事件没有直接国际管辖权的国家的法院管辖权的协议,或确定大多数管辖法院之一的管辖权的协议;排除管辖权协议是指排除对某一事件具有直接国际管辖权的国家的法院管辖权的协议。在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协议的内容相当复杂。两者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共存,即在授予一个法院管辖权的同时,它可以排除其他法院,也可以不排除其他法院;在排除一家法院管辖权的同时,它也授予另一家法院管辖权;或者只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完全或部分排除其管辖权。股份授予的管辖权协议将得到承认,而被排除在外的协议不容易被排除在外国家的法院接受。授予管辖权的协议根据是否同时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可分为专属管辖权协议和非专属管辖权协议。排他性管辖权协议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从而排除所有其他法院管辖权的协议;非排他性管辖权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允许一个法院管辖其争议,但不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前者是一种更强的形式,后者是一种较弱的形式。特别是在早期阶段,一些国家不承认排他性管辖权协议可能会剥夺它们的管辖权,并认为这违反了公共政策。非排他性管辖权协议有时对当事人更有用。他可以自由追诉被告及其财产,并在排他性管辖权协议排除的法院避免诉讼和违约。排他性管辖权协议提供了最大的确定性,减少了平行诉讼,但它缺乏灵活性,在谈判中不容易获得。这种分类是最基本的分类。从被起诉国的角度来看,选择该国管辖权的协议是其自身管辖权的协议,而选择其他国家管辖权的协议是外国管辖权的协议,但这种区别只有相对意义,因为从a国的角度来看,它是本国管辖权的协议,从B国的角度来看,它是外国管辖权的协议。外国管辖权协议效力的确定是主要区别。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在争议发生前签署的协议称为“事前管辖协议”,争议发生后签署的协议称为“事后管辖协议”。事后管辖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一般不会被违反,法院将予以承认。然而,事前协议需要审查双方的真实意愿,并且存在很大的差异。从协议的形式来看,可以分为明示管辖协议和默示管辖协议。前者是指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后达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明确表达了对某一国家法院的选择。书面形式包括争议前后的独立管辖协议,以及合同中的法院选择条款。后者是最常见的。因为这是一项事先协议,所以存在最大的差异。口头形式在实践中很少见。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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