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发改[2006]664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04-30
【生效日期】2006-06-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一、为贯彻依法必须招标制度,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细项,每个采购细项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三、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条件与标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核准)。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4.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的;
5.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6.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
7.项目单位自身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生产条件和能力,不需要另行采购的;
8.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9.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项目设计可以不招标;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三)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招标。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符合下列标准、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的,可以核准不招标:
1.勘察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设计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4.监理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2.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邀请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资源或自然地域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项目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四、项目单位申报招标方案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
(二)项目已经获得批准(核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具有特殊情况拟提前招标的需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三)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能够证明具备招标经验的有关材料;
(六)项目单位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其公司章程或股权结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还应当说明拟邀请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单位申报招标方案核准的程序
(一)国家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第四条规定的材料,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本市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第四条规定的材料,也可以单独申报。
(三)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拟邀请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交第四条规定的材料,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批准。
六、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时限
(一)项目单位单独申报招标方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二)项目单位将招标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同时申报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完成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初审工作的同时,完成招标方案的核准或初审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招标方案的核准情况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在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公布。
七、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八、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核准招标方案。但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有特殊情况拟不招标的,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报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九、本办法所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指达到《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下三类项目: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十、本办法所称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包括: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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