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是连带担保责任吗
抵押担保以抵押的财物为限承担担保责任,所以抵押担保不属于连带责任,抵押人对超出抵押物价值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未经过借款人同意签订保证合同有效吗
未经过借款人同意签订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可以先看下哪些情况将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以下情况中保证合同会归于无效:
1、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双方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
2、国际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所以,未经过借款人同意签订保证合同的,其实不会导致保证合同无效,而且,签订保证合同时,借款人对担保不知情的话,同样不会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三、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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