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小超(化名)在水库附近玩耍,不慎落水溺亡。父母将水库所有者平和安特水电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其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平和法院一审判令水电公司承担20%责任,家属自担80%,双方不服均上诉(本报去年5月17日、9月24日曾作报道)。昨日,海都记者获悉,此事二审判决出炉,维持原判,水电公司被判赔偿叶家138656.8元,而家属自行承担80%。
漳州中院认为,小超因自身原因在水库边玩火,因疏忽大意而落水溺亡,其在事发时刚满7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叶家夫妇作为小超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负主要责任。
而水电公司一审中自我陈述,龙岭水电站平时只有两名工作人员在水坝和车间管理工作,对水库库区(包括蓄水河道)缺乏管理,且未在水库周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外,水电公司所建的水坝20多米高,使原有的河道水位发生改变,对生活在水库周边的居民构成安全隐患。所以,漳州中院认为,水电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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