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职工待遇领取手续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1 16:50:45 289 人看过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

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收到补正材料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1至4级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破产办理退休手续时,不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后,由其户口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一、北京市职工工伤待遇什么时候发放?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开始支付。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为7至10级,在劳动合同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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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5日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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