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做出关于同意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决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08:02:05 129 人看过

在2006年4月之前,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就外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详尽的规定,由此外商投资企业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会设置而在外资企业的章程中规定董事会属于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然而,根据2006年4月开始执行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仍是该等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而新设外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应适用《公司法》,即外资企业的股东/股东会而非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基于前述规定的变化,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需要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时间和主管商务部门批准的公司章程以确定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闪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事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二)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本着精简、高效率、科学合理的原则自行商团设置,中国政府不加干涉。但是,按照国际惯例,设立外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应遵循资本占有权同企业控制权相统一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外交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

外资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如果一个企业是由多个外国投资者出资建立的,则该企业所设立的董事会中董事的名额,一般应按照每个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外资企业设立的董事会应推选出董事长。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向中国政府申报备案。

(三)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1、生产经营管理

外交企业在制定生产经营计划、购买物资、销售产品等方面享有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大致相同的自主权。

2、劳动管理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外交企业不得雇用童工。外交应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的需要。外交企业的职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与工会充分合作。外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3、财务会计管理

外资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金儿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铁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关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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