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如何可以听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9 15:03:51 481 人看过

农业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首先由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即告知当事人其所享有的听证等权利;然后由当事人提出听证的申请;再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由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参与听证;最后制作笔录,并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听证条件是什么

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是: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构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行政机构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构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构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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