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基本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0 04:20:17 101 人看过

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企业破产债权申报的类别有哪些

根据企业破产程序中各种债权的特点,债权可分为以下类别:

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

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第一顺序债权。

3、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4、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5、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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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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