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不拥有个人的独立诉讼目标,也不独立地承担任何一种诉讼职能”,而且诉讼结果也不与其产生直接的利害关系。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所探讨的“辩护律师权利”仅指辩护律师在执业(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当中所涉及的各种重要权利。
一、辩护律师及其执业权利
(一)辩护律师概述
1.辩护律师与辩护人
关于辩护律师可以这样来定义: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律师①。辩护律师只是辩护人的一种,除律师可以充当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外,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担任辩护人。因辩护律师具有其他辩护人不可比拟的专业素质,同时比其他辩护人享有更充分的执业权利,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能够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2.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诉讼地位问题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是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这是得到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承认的。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到刑事诉讼中,但未就律师在此阶段的诉讼地位予以明确规定。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侦查阶段的律师应当是辩护人。②笔者认为: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能得以更好地行使及相应的义务得到履行,应当界定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为辩护人身份,而且这也符合世界各国的通行作法,并与国际发展趋势相一致。以下在探讨时,将侦查阶段的律师视为辩护人。
(二)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概述
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笔者可以归纳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享有以下执业权利:
1.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执业权利
在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情;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为其取保候审(第96条)。
2.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执业权利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第36条);有权依法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等收集、调取证据(第37条第1、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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