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起诉保证合同管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0 08:42:24 355 人看过

保证合同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证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但保证合同仍具有一定独立性,保证合同可以约定保证债务仅担保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变更或消灭原因,当事人还可以单就保证法律关系形成诉讼。

一、是否存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实践中常见的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主要有以下7种: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其财产为国家所有。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点:

1、反担保合同无效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二、表明11种情形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情形有: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保证合同无效;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等等。

三、保证合同形式有哪些

保证合同的形式有主从合同的形式、主从条款的形式、保证人单方面出具保证书,保证人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主合同。主从合同的形式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保证人单方面出具担保书的形式是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担保书,表示愿意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义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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