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作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0:06:36 139 人看过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关于宝山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作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宝山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作制度暂行规定

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顺利推进我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区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协作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首问负责制度

城市管理监督中的来电、来信、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度。首问人应当认真登记来电、来信、来访事项,认真予以解答。对于反映的事项可以明确具体主管部门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负责处理的有关部门及联系方式;对于不能马上明确具体主管部门的,应当在负责联系落实好有关具体主管部门后,告知当事人;对于反映的事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调查处理。

二、交接制度

需要通知或移送的事项应进行交接。交接应制作交接单(函)(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交被交接单位),注明交接事项、交接材料、交接单位和被交接单位、交接时间,被交接单位签字接收后或交接单位收到送达回执后,被交接单位即为事项的责任单位。

通知事项采用电话交接的,交接单位和被交接单位应当记录在案,载明交接事项、被交接单位、接电人、交接时间。

三、双向通知制度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有以下问题,应当及时互相通知:

(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接受来电、来信、来访时,发现当事人反映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经核实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经核实属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查处的,应通知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进行查处。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费用的,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查处的同时,应当及时通知享有获得赔偿权的单位评估赔偿费用,并责令违法行为责任人(单位)进行赔偿,赔偿费用由享有获得赔偿权的单位收取。

(四)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过程中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四、案件移送制度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涉案后(即本单位已立案),发现案件超出本单位管辖权限或者案件性质已发生变化,依法应由其他单位查处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权单位处理,被移送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移送单位。

移送时应附书面移送理由及前期调查证据和相关材料,移送交接单存根联经接案单位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后存档。

五、确认制度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对被检查对象、事项是否违反审批要求,是否违反技术、内容、效果、范围等标准先行确认的,应当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确认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对被检查对象、事项是否办理审批、申报手续先行确认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确认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根据被检查对象、事项改正情况决定是否处罚及处罚轻重程度的;或者根据改正情况决定是否加处处罚的,应当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确认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配合制度

建设、市容、市政工程、绿化、水务、环保、公安、工商、房地、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使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

七、备案制度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与本案有关联的行政许可机关备案。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决定抄送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备案。

八、会商协调制度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开展期间碰到的疑难问题及本规定中的未尽事宜,由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会商协调解决;会商协调不成的,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处理,并将协调处理结果报区人民政府。

宝山区人民政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2日 05: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处罚权相关文章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宝山区建设工程项目扩初设计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建委拟订的《宝山区建设工程项目扩初设计评审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宝山区建设工程项目扩初设计评审实施意见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逐步理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扩初评审的程序,促进城乡建设与管理再现新面貌。按照2004年2月6日区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我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订了本区建设工程项目扩初设计评审的实施意见。一、评审目的以"精简、高效、规范、透明"为目标,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进服务意识,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统一高效的评审运作体系,努力实现城乡管理水平的显著提高。(一)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我区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速度。扩初设计阶段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主要依据。(二)有利于确保建设项目的建筑规模和投资规模控制在计划预
    2023-06-10
    290人看过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ΟΟ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舟山市定海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在定海城区建成区试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为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对符合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职工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助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普通住房。第四条廉租住房的运作由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实施,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委办)具体承办,市总工会、市民政局配合。廉租房日常经租管理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
    2023-06-10
    437人看过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金华市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市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市区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市区二环线以内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称重点限养区),犬类饲养及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农业、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犬类管理工作。(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区犬类日常管理和狂犬捕杀、无证犬处置工作。(二)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明的核发,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诊疗所的审批和监管工作。(三)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配合对狂犬的处置,处
    2023-06-10
    86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号:沪府发〔2006〕18号发布日期:2006-7-1执行日期:2006-9-1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上海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市政府决定,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一、关于浦东新区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机构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浦东新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浦东新区(浦东国际机场地区除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包括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下同)。浦东新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各功能区域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使行政处罚权。各功能区域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应当以浦东新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名义,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二、关于浦东
    2023-06-06
    142人看过
  •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政发〔2009〕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二OO九年九月四日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以及全区行政复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违背法律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协调,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方式。第二条本暂
    2023-06-06
    481人看过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六年七月七日玉林城区单位合作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2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玉林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单位合作建房的管理,改善玉林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单位合作建房的目的单位合作建房(即: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委托开发建设住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实行经济适用住房以销定建、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建设的目的是为加快玉林城区住房建设,改变玉林城区住房供应不合理结构,有步骤地解决玉林城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二、单位合作建
    2023-04-22
    478人看过
  •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汾江、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向市公安局反映。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市镇近郊地区个人和集体的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市镇近郊地区属于农民、居民或集体所有的,尚未纳入房管部门管理的出租房屋,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第三条市镇近郊地区个人和集体的出租房屋,由当地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出租房屋比较集中、数量较多的地方,可以组建出租房屋管理小组,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房管、工商、公安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日常管理事务。第四条出租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门或房屋管理小组申领《出租房屋许可证》。房管部门经检查认为
    2023-06-10
    303人看过
  •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配套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现将《金山区配套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二○○五年七月四日金山区配套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缓解本区动迁安置房紧缺的矛盾,加快本区配套商品房建设步伐,规范配套商品房开发建设和供应管理,根据市建委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配套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和供应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的配套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管理部门)区房地局负责本区配套商品房建设、供应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并具体组织实施配套商品房项目用地的供应和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招投标。区计委、规划、建委、住宅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配套商品房开发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2023-06-10
    127人看过
  •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安全生产事故行政(经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金山区安全生产事故行政(经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金山区安全生产事故行政(经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金山区安全生产事故行政(经济)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下列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负有失职、渎职领导责任的,适用本暂行规定:(一)签订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属公司(以下统称履约单位);(二)未签有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区
    2023-06-09
    167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危险住宅处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清河区、清浦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区危险住宅处理办法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第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五月八日市区危险住宅处理办法暂行规定为切实解决清河区、清浦区市区居民危险住宅问题,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确保住房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危险住宅的鉴定确认。二、解决市区危险住宅问题的办法主要采取提前收购、集中建设农民公寓进行安置、统一规划建设农民新村和原地翻建或维修加固等。三、解决危险住宅问题的程序: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区政府逐级审核,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受理,根据危险住宅的不同类型和性质,确定解决的途径和方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各级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四、对在近期计划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危险住宅,由土地收益权属单位提
    2023-06-10
    432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4]10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26日颁发施行)《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一二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推进我市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三条两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化进程,向市政府提出属于国有的土地面积、具体地域范围(附深圳市××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地域范围图),经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在两区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应对所涉及的土地进行清理登记
    2023-06-05
    204人看过
  •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区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实行市级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威政办发[2002]14号发布日期:2002-3-28执行日期:2002-3-28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理顺市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确定对市区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实行市级集中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区(包括环翠区和高区、经区,以下简称三区)内所有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租赁登记等),全部由市房管局负责实行市级统一集中管理;各种房屋权属证书的制发(包括收件、测绘、制证、发证),全部集中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今后,三区房管部门不再承担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的任何职能,不得再制发任何形式的房屋权属证书;市房管局不得将房屋
    2023-06-10
    118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加强文化领域综合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从2000年1月起,本市开展了文化领域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并配套出台了《上海市文化领域行政执法权综合行使暂行规定》。四年多来,文化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2年,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财政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要求各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并明确上海等已经实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地区要按照有关精神不断加以
    2023-06-06
    156人看过
  •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号:宝政发(2005)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3月7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宝鸡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应当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每年度审核一次。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
    2023-04-22
    127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职责,它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更多>

    #行政处罚权
    相关咨询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的通知第5条是如何规定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建立由公安、财政、农业、卫生疾控、住建、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具体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规携犬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财政部门负责犬只管理工作经费的拨付。农业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
    • 双鸭山市宝清区政府规定的产假多久?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1-02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
    • 政府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20
      一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理论上人大、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什么的都在之列,但你很难遇到。见《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负责市区的行政指导工作,政府机关部门的行政工作中什么是行政指导?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4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行政指导本身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果,不为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作为非强制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指导并没有集中统一的规定不存在单独的《行政指导法》,而行政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则比较零散。晚近有地方试点行政指导制度,都是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实施的,如《泉州市工商行
    • 上海市宝山区交通违章在哪个地方的车管所进行处理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14
      1、铁路交警大队处理点(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0013:00-16:0 0)。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真北路3508号。 电话:021-51232258。 2、宝山交警支队处理点。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2031号。 电话:021-56109765。 3、高架交警支队处理点。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国权北路579-1号。 电话:021-28954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