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主体举证责任研究:新旧观点的比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15:54:15 321 人看过

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主体的确定是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是借据上的债权人,被告应当是出具借条的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要反驳原告的主张,声称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并没有向原告借款,被告也负有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如何规定

关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后,首先应当确认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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