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列冤假错案,都离不开刑讯逼供。我国法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法庭审理时应当排除。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并不容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议》强调,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而据参与征求意见的学者透露,这一实施细则将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有关部门计划在2014年年底前发布。学者表示,其中不少规定具有突破性。
近日,在AA律师事务所举办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若干问题与完善建议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某某教授称,这一制度出台面临重大战略机遇。
诱供欺骗、疲劳审讯哪些行为算刑讯逼供
要排除非法证据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非法证据。
2012年通过的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然而这一规定仍显原则性,在侦查过程中,诸如疲劳审讯、引诱欺骗、非法拘禁、重复自白等现象手段仍屡见不鲜,不能得到有效规制。
此次司法解释试图将非法证据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其中不少规定,在参与征求意见的学者看来,颇具突破性。
比如,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疲劳审讯列入其中,要求24小时内给予8小时连续休息时间。学者们认为,对疲劳审讯应建立三重保障制度:一是对每次讯问设置时限;二是规定每天不低于连续8小时的休息时间;三是明确被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合理休息和饮食、方便的权利。
此外,引诱、欺骗等手段取得的口供亦在排除之列。AA律师事务所的邹某某律师说,她曾办理的一个案件当事人就是因为救企业心切,相信了办案人员对其取保候审的承诺而作了有罪供述。
重复自白亦被纳入意见稿。重复自白是指某次有罪供述涉嫌违法取得,但与该口供内容相同而未涉嫌采用非法手段的后续口供。过去非法取证了,今天没有打你就好像供述是合法的,这一影响有没有可能消除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教授樊某某质疑道。
另一个大胆的设想则是毒树之果,即根据以非法手段获得口供,而获得的物证书证等派生性证据,也要予以排除。据介绍,此次意见稿初稿中对毒树之果绝对排除,经过几轮讨论后目前采取裁量排除,即如果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则需要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法庭必须给出结论
樊某某介绍,河南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官群体中做了一个调查,结果发现,大部分并不愿意排除非法证据。樊某某表示,即使证据形式上排除了,最后定案的时候经验判断、逻辑判断、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还是把它当作一个证据。
陈某某认为,形式上排除,实质上不排除的现象,源于非法程序排除程序设置上存在缺陷。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先行调查原则,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然而在2012年刑诉法司法解释中,演变成为两种模式,法官既可以立即审查作出结论,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
AA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某某认为问题就出在这里,结束前举行排除程序,证据都质证结束了,法官已经形成先入为主意见,排除就没有了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的最大实质性的意义是先排,再来审有罪没罪,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先行调查原则。陈某某表示,草稿中规定除了有多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重大案件,还有多项犯罪事实的数罪并罚的案件外,其他一律放在法庭调查之前是一大进步。
学者们就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另一个共同观点,是非法证据排除必须给予结论。
陈某某表示,非法证据排除,排与不排都应该给结论,至少给一个决定将来在二审中可作为上诉对象,也可以为律师下一步的辩护提供目标。
樊某某认为,既然有庭前会议,就需要作出一个明确决定,本证据经过什么程序予以排除,或者双方签字或者不签字,法院盖上法院的章,这样就名正言顺了。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讯问时必须有律师在场
同步录像和律师在场被视为防范刑讯逼供的两大杀手锏。
但同步录音录像在中国实践效果不佳。选择性录像,篡改剪辑录音录像等现象不在少数。在陈某某看来,录音录像有些时候反而成了侦查部门挽救非法证据的手段。
与之相对的,近几年来一直由学者和律师呼吁推动讯问时律师在场权,认为此举可以根除刑讯逼供。
在此之前,全国一些地方对律师在场权有所探索。2005年,樊某某带领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就曾在北京市海淀区、河南省焦作市、甘肃省白银市的公安机关进行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此后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亦试点律师在场权。尽管尝试不少,但由于缺乏统一立法,律师在场权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仍是举步维艰。
此次司法解释的草稿中明确要求,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讯问时必须有律师在场。此外,草稿中还提出,希望在看守所建立值班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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