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提存通知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14:32:19 297 人看过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提存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一经提存即可发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但如果债权人并不知晓已经发生提存,则不能够认定债权已经实现。因此,为了平衡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

一方面,通知债权人可以表明已经履行债务,催促债权人及时受领;另一方面,通知债权人还能够保障债权人对提存提出异议的权利。

关于通知提存,有以下两个注意事项:

1、债务人为通知的义务主体;

2、提存通知方式既可以是直接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债务能够及时消灭,债务人在采取提存方式清偿债务之后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民法典的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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