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享受的待遇如下:
1、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治疗,享受工伤医疗;
2、员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变,由单位支付;
3、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
4、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残疾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按月支付残疾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持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残疾津贴。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助;
6、员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贴。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7、职工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养老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不属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是什么
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不属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在享受工伤待遇期间,出现了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如工亡职工的子女已长大成人参加工作等;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如工伤职工已经康复需要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拒绝治疗的;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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