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程序规范化管理要求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1:31:34 199 人看过

建设部今天公布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拆迁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的程序进行了规范。《规程》将于明年3月1日开始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拆迁仲裁申请、做出裁决和强制执行等工作必须具备条件、进行的程序和所需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要求拆迁人申请仲裁必须先进行调解;管理部门在受理仲裁申请时要进行相关的听证。拆迁双方对拆迁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坚定,以鉴定结果作为裁决依据。《规程》还对强制拆迁行为、司法救助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规程制定有针对性,考虑了当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据介绍,针对当前拆迁评估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建设部已经公布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将于明天开始执行。目前建设部正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起草城市房屋拆迁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拆迁司法救济途径。

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法规名称]: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颁布机构]:建设部

[颁布文号]:建法[2002]51号

[颁布时间]:2002-3-5

[执行时间]:2002-3-5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第一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并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条各业务司局、全国建筑市场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在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调查取证(或者交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详细记录涉及案件的关键事件和重要线索,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或者其他执法文书。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业务司局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全国建筑市场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调查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交相关业务司局),报分管副部长批准立案:

(一)调查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并且该违法行为是依法应当由我部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收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建议,并且该违法行为是依法应当由我部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立案后,有关业务司局应当召开司务会,对有关案情进行讨论,司务会应当有政策法规司人员参加。

必要时,或者对处罚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复核,查实有关证据。

需要作技术鉴定的,有关业务司局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五条有关业务司局查实案件证据后,经司务会讨论,提出初步行政处罚意见。

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范围和幅度内进行。

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除需要给予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外,有关业务司局应当填写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由政策法规司统一编号,并经政策法规司会签后,报分管副部长签发。

第八条有关业务司局应当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一并送达当事人,也可交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后,有关业务司局应当召开司务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司务会应当有政策法规司人员参加;情节复杂的,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意见。

第十条有关业务司局对当事人提交的陈述和申辩材料进行复核后,认为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对需要给予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由有关业务司局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政策法规司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主持召开听证会。

第十三条听证结束后,由政策法规司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报部长和分管副部长。

第十四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政策法规司提交部常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有关业务司局起草,政策法规司统一编号,并经政策法规司会签后,报部长签发。

第十六条有关业务司局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送达当事人,也可交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由有关业务司局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

行政处罚的文书由有关业务司局和政策法规司各存一份。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有关业务司局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文告》等媒体上公布,并在相应企业的不良记录栏中载明。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政策法规司依法受理复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应诉事宜。

第二十条案件技术鉴定费用、听证费用、行政复议受理费用和行政应诉费用,在部法制工作经费中列支。

附:有关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略)

一、现场检查笔录

二、询问笔录

三、建设部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四、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五、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六、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七、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八、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九、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送达回证

十一、建设部行政处罚结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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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2日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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