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国家赔偿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0年09月21日
[裁判字号]:(2000)甘法委赔字第07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赔偿请求人高卫国,男,汉族,49岁,原兰州铁路分局副分局长,住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2号楼401室,现任兰州铁路分局史志办副主任。赔偿义务机关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法定代表人金应琳,检察长。
[案例正文]:
赔偿请求人高卫国,男,汉族,49岁,原兰州铁路分局副分局长,住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2号楼401室,现任兰州铁路分局史志办副主任。
赔偿义务机关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法定代表人金应琳,检察长。
复议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李德奎,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高卫国于2000年2月28日以错捕为由,要求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赔偿被错误羁押267天的赔偿金,一审律师聘请费用2000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000年4月5日,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作出甘检兰铁分赔字(2000)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高卫国被羁押期间的赔偿金7863.15元。高卫国不服,于2000年5月12日,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省检察院逾期未作决定。2000年8月16日,高卫国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要求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对错误羁押267天的赔偿金应依作出赔偿决定的上年度即1999年度的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登报(人民铁道报、甘肃日报或兰州铁道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10日,高卫国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贪污罪逮捕,同年10月21日,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1996年11月22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1997年1月31日,高卫国被取保候审,共羁押267天。1998年4月1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1996)兰铁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高卫国无罪。宣判后,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1998年9月1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甘刑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6)兰铁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2000年2月28日,高卫国向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提出赔偿申请。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对高卫国的逮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情形。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依照1998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额不妥。应按照1999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高卫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道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甘检兰铁分赔字(2000)第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
二、由兰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赔偿高卫国被羁押267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8773.62元。
本决定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58人看过
-
中央批准铁路运输检察院划归地方之下
260人看过
-
甘肃检察院不逮捕基本无罪吗
101人看过
-
最高检察院
22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领导各地检察院的工作吗
5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
278人看过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格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拘留嫌疑犯、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不仅剥夺了嫌疑犯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拘留时间也很长,一般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 更多>
-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领导各地检察院的工作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22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条
-
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检察机构管理办法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04检察官培训机构应按照数量适当、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原则,建立高素质的检察师资队伍。专职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一定的法律实务工作经历。兼职教师从检察机关或其他实务部门和学术机构聘请,一般应具有高级检察官(法官、律师)资格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建立全国检察教育师资库,实现优秀师资资源共享。第二十六条完善师资培训机制。检察官培训机构应保证检察业务教师每年接受一次业务培训。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14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许多内容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步的现实,不符合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时代要求。有学者建议有必要进行修改。比如整体框架的修改如下: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检察院的性质任务、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检察院与有关国家机关和上下级检察院的关系;第二章,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主要规定各级各类检察院的设置、检察院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第三章,检察院的组成和办案组织主要规定
-
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吗台湾在线咨询 2021-09-30刑诉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特别关注: 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在此前提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其独立使检察权体现于检察系统的独立。 3、法院上下级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独立使审判权在法院系统独立前提下,主要体
-
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不公诉有案底吗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201.检察院不公诉不会有案底。 2.案底是指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检察院不公诉,法院便没有进行定罪量刑,犯罪嫌疑人便不构成犯罪,不会有案底。 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