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在有公证书的情况下需要带哪些证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1 10:18:43 165 人看过

关于房产过户的问题,假设涉及到住宅继承权的转让,在已经取得公证处公证的前提下,依然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已故者的死亡证明文件;

2.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3.房屋所有权证,即房产证

4.契税证明;

5.土地使用证;

6.上诉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与户口簿;以及7.同样是婚姻状况证明文件等。以上需提交的文件需递送至该住宅所在区域的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及最终办理相关手续。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继承的顺位如下:

首先为第一顺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其次为第二顺位,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当继承事宜启动后,将由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遗产继承,而第二顺位则无权继承。若第一顺位无人可继承,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接手处理。在此章节定义中的“子女”,涵盖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及具备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则指亲生的父母、收养的父母以及具备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至于“兄弟姐妹”方面,主要含盖了同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收养的兄弟姐妹以及具备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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