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的《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依法登记航行在长江宜宾至浏河口航段的机动船舶(以下简称为长江机动船舶)的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长江通信导航局具体负责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工作。
长江有关的港务(航)监督机构具体负责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长江机动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手续。
第五条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内河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实行进网登记备案管理,其登记备案手续就近向长江通信导航局或长江通信导航局重庆、宜昌、武汉、芜湖、南京、上海分局办理。
第七条长江机动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办理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手续,应当持以下有效文件:
(一)书面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及核定表;
(三)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技术证书;
(四)通信人员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长江涉外旅游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除换领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其他仍按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首次投入营运的新建造的长江机动船舶,应在首次投入营运以前办理该船舶的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手续。
在1999年10月1日以前投入营运并仍在营运的长江机动船舶,应在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该船舶的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手续。
第十条对申请办理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手续的船舶,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长江通信导航局和长江通信导航局所属分局颁发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
第十一条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统一印制。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不准伪造、涂改或者擅自转让。
第十二条对已办理了进网登记备案手续并领取了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的长江机动船舶,长江通信导航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单位、船名、呼号、航线、开放业务等资料通知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各江岸电台,并报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长江机动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持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按本办法规定,到登记证核发机关办理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手续的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在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的有效期内,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所规定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长江机动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持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和有关的变更证明文件及时到登记核发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长江通信导航局对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和备案实行年审管理。长江机动船舶应携带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及相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登记证核发机关办理年审手续。
年审时间由各登记证核发机关自行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长江通信管理部门应对进网船台执行通信法规、业务工作、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进网船舶通信、导航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
第十八条进网船舶在停泊期间,如需气象、水位、航道变迁、施工、船舶动态等航行通告资料,可到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各江岸电台抄录。
第十九条长江机动船舶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通信导航局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办理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手续的;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四)使用过期的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的。
第二十条利用长江机动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的频率进行非船舶遇险和安全通信活动的,由有关的港务(航)监督机构对违法船舶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 ̄3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 ̄3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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