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纠纷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畴。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纠纷案由包括哪些?
1、股东权纠纷
该类诉讼包括《公司法》第34条确定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法》第166条确定的“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公司法》第21条确定的“公司决议损害股东权纠纷”,《公司法》第21条确定的“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2、出资纠纷
该类诉讼为据《公司法》第27条、第93条,确定案由为“出资不足违约纠纷”。
3、滥用股东权利纠纷
该类诉讼根据《公司法》第19条规定,可以将该类诉讼细分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根据《公司法》第94条,确定案由为“发起人设立公司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4、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该类诉讼可以具体确定案由为“董事、监事、经营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因为损害股东利益通常都是以损害公司为表现的,所以将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确定案由“董事、监事、经营损害股东利益纠纷”的,也列为这类纠纷中。
5、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与之最相近的种类案由是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但也不能列入此类纠纷中。受案法院可能根据《公司法》第20条,将其确定案由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6、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根据《公司法》第71条,可以具体确定案由为“股权转让异议纠纷”、“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纠纷”;根据《公司法》第75条,具体确定案由为“股权回购纠纷”。
7、解散公司纠纷
该类诉讼是《公司法》第182条赋予股东的权利可以归类于合同纠纷类下,受案法院可能将其确定案由为“解散公司纠纷”。
8、清算纠纷
该类诉讼的公司法依据是《公司法》第183条。
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89条诉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确定案由为“清算侵权纠纷”
9、解散公司纠纷
与之最相近的种类案由是特殊侵权纠纷。其《公司法》的诉讼依据为第207条。根据《公司法》第207条,受案法院可以将该类诉讼细分为“评估侵权纠纷”、“验资侵权纠纷”、“验证侵权纠纷”。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具体情况下,还应当根据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处罚。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作为公司的负责人或者是企业的股东的话,是难免会遇到相关的的纠纷以及他人侵犯自己的股权权益的情形发生的,此时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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