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和肖某认为其购买房屋时房地产开发商收取水、电、气等安装费用的行为违背了“一价清”制度,遂将开发商起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返还代为收取的安装费7930.80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07年1月1日起,重庆市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该制度规定:取消有关商品住房代收费的规定或表述,将购房者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购房时应交纳的并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代收的水、电、气一户一表安装费,闭路电视安装费,转移登记费,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房地产权证工本费直接并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之中;凡在二00七年一月一日前购售双方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按原规定收取代收费;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签订的购房合同,一律停止收取代收费;商品住房代收费并入房价后,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除税金和大修基金外),更不得借机乱涨价。2007年1月12日,邓某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住房认购合同书,约定邓某认购该公司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套,总价款为161782元,邓某应向该公司交纳水、电、气安装等费用约5000元,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按实收取,另外还约定双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生效后,本认购合同书自行作废,由该公司收回。2007年3月16日,邓某、肖某与开发商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二人向该公司购买商品住房一套,总价款169713元。合同签订后,邓某、肖某付清了购房款169713元。2009年12月18日,邓某与肖某将开发商起诉至永川法院,认为开发商代为收取了其水、电、气安装等费用7930.80元,要求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认购合同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能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就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来约束双方当事人,自此认购合同书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被告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之外,没有再向原告收取任何费用。从“一价清”制度文件内容来看,“一价清”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应代收的水、电、气安装等费用直接并入房屋销售价格,不再另行收取。原告认为“一价清”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不该收取水、电、气安装等费用,属于理解错误,且原告未能提供向被告交纳水、电、气安装等费用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水、电、气安装等费用的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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