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政府相关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作为关系到社会安定与人民生活的重大事项,强制拆迁也一直被国家法律重视。那么,在强制拆迁前,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即行政强制拆迁前应注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了法律条文与知识,为你提供参考。
建设部公布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相关内容将更大程度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1、协议不成可申请裁决
据介绍,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时,当事人双方都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如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还应进行听证,听证会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相关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过复核后,如调解无效,有权作出行政裁决,对补偿方式、标准和拆迁期限等作出规定。
2、强制拆迁有具体条件
该规程对强制拆迁须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据介绍,如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而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规程还指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须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3、拆迁中不得对被拆迁人停水、停气
规定还指出,凡是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拆迁管理部门要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如果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将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
强制拆迁的法律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内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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