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间,王某先后办理5张信用卡,透支消费累计20余万元,银行多次催收后,他仍未按时归还。
今天上午,王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在西城法院受审。由于王某在法庭上不认罪,合议庭当庭认为该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上午9时30分,王某被带进法庭。他的父亲到庭旁听。
30岁的王某是河北人。曾因盗窃于今年4月22日被丰台警方行政拘留。
检方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间,王某先后申办了北京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银行信用卡4张以及中国银行长城银联白金卡1张。
申领成功后,王某用5张卡透支消费累计20余万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均未归还。
检方认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公诉人询问王某是否认罪时,王某对其透支行为表示认可,但他表示,自己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罪。
由于被告人当庭对检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合议庭认为,该案不再适宜检方建议的简易程序,应使用一般程序,故开庭不到20分钟,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开庭再审。
据公诉人介绍,王某之前曾与朋友合伙做净水器的生意,但因为没有资金就想到用信用卡透支。后来生意也没有成功,欠款也一直未还。
王某的父亲告诉媒体,王某是家里的老大,大专学的是金融专业,但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工作。
他透支的钱我也不知道用到哪里了,也没给家里用。我是个卖花的,推着手推车沿街叫卖。一年四季就算天天有生意,年收入也才2万元,根本没有能力替他还钱。王某的父亲说。
一、过失犯罪有预备行为吗?
没有,只有在故意犯罪中才存在预备行为。过失犯罪是按结果定罪的,达到法定的结果才定罪,如果犯罪有了预备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也不可能是过失心态。换言之,过失犯罪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存在犯罪预备之说。【案例】某某省某某市女子王某,初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12月8日11时许,王某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附近一大厦内,帮助高某做美容手术,手术过程中,王某在高某鼻子部位注射玻尿酸后造成高某左眼受伤。经鉴定,高某鼻部被注射玻尿酸后致左眼盲目5级,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对此,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2016年11月25日,检察机关将案件公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判决】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鉴于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悉,王某无前科,邻居、社区和家人认为其不会再危害社会,父母对其会进行监管,评估意见为王某重新犯罪的风险不高,可以判处非监禁刑,故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日前,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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