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临时用地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18:03:52 23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地质勘查需要和因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3、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先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提供以上材料经我局审批通过后再凭批文到我局规保股签订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高州市挂榜路188号高州市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州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应当就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土地原使用状况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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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2日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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