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市规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城市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城市规划是指导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做好城市规划工作,对保证城市建设、发展的合理性和经济性,合理利用宝贵的城市空间和土地资源,完善城市设施,健全城市功能,改善城市形象,促进对外开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今年5月又专门召开了河北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会议。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和国发[1996]18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对城市规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城市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把抓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作为主要职责,在精力、财力和人力上向城市规划工作予以适当倾斜。要经常研究城市规划工作,并保证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和人员。
二、抓紧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按规定严格审批。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市、县要尽快完成调整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工作。设市城市和环京津的县要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其他县要在1998年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开展之前,各市、县要首先做好城市勘察、测量等基础性工作。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城市建设与保护耕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认真贯彻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原则,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适度超前地安排好城市基础设施。在确定城市的发展目标、方向和规模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以当地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为依据,充分考虑我省人多地少、耕地更少的实际情况,切忌盲目贪大求快。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到2000年,大城市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应控制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近期建设规划规定范围内,不得扩大;非农业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城市的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再扩大;各类城镇建设用地都应充分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利用非耕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要确定分阶段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控制指标,不得突破。凡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市、县,都要把开发区作为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统一规划,统筹考虑。单独编制的开发区总体规划,也必须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根据国务院要求,今后我省50万非农业人口以上的大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要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在由省政府审批前,先由省建委商省计委、省土地管理局后报请建设部商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核定其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建制镇和其他乡政府所在集镇的总体规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也要先报请省建委商省计委、省土地管理局核定其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重新修订。在修订的城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前,该城市不得扩大现行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
各市、县在做好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修改工作的同时,还必须加紧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保证在1998年底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必须按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审批。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近期,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引导建设单位进行旧城改造开发。在项目选址时,要首先考虑挖掘存量土地潜力,千方百计优化城镇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城市建设容积率,防止城镇盲目外延。
三、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是我省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所遵循的基本的法律、法规。各地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城市规划应由市、县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为把大城市的城市规划落到实处,可以赋予各区政府一定的规划监督检查权,以使其协助市政府做好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要认真执行“一书两证”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用地和建设活动都必须要按规定办理“一书两证”。对没有土地权属证明或土地部门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工程,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不按规定办理“一书两证”或越权发放“一书两证”的,都属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肃查处和纠正。对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滥占和闲置的城市用地以及可能危及城市安全、严重破坏城市布局和环境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清理的要坚决清理。对突破经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或在城市人口、用地规模上弄虚作假的,也要严肃查处和纠正。对一些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大案要案,要进行公开处理,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省政府决定每年进行一次城市规划执法情况的大检查。
1996年11月3日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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