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公司的业务规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4 14:31:17 357 人看过

(一)确立网贷“双负责”体制,明确各监管主体责任。《办法》按照“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这表明《办法》制定者充分认识到网络借贷监管的复杂性、专业性及风险传导的跨地域性,这都需要中央监管机构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同时“双负责”制有利于打破地区单一主体监管造成互联网跨地域的套利行为,可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二)明确网贷定义,重申P2P平台作为借贷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办法》明确指出,网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并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与出借人、借款人资金隔离,在要求实施第三方资金存管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归集资金”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这些禁令目的在于更正当前P2P平台泛信用化、泛理财化、泛投行化和综合化经营的走向,防止P2P平台资金混用,确保网贷平台资金透明化,回归借贷撮合信息中介的本质。

(三)推动限额管理,促使P2P回归小额普惠初心。本次《办法》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对借款主体借款限额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同一自然人、法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分别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与100万元,同一自然人、法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分别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与500万元。这一系列限额标准与我国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能够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规范行业乱象。同时,也有利于遏制当前P2P平台大额融资化的发展趋势,避免出现大规模风险。

(四)实行多重约束,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从而避免当前由第三方支付监管或者“银行托管+第三方支付”这两种托管模式,更有助于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另一方面,设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保障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等解决渠道和途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强化信息披露,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这将极大地改变当前P2P平台“黑箱”运营的现状,有利于投资者遴选优质平台,并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

一、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什么

在我国,开展存款业务,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批准设立资金池以吸收社会大众存款的,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P2P网贷平台只能作为信息中介,提供个人借贷联系的服务,若平台介入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可被控制的资金池,实质上就相当于在网贷平台在吸纳存款以放贷,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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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日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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