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临时用地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0 21:33:17 48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具备临时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3)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先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申请书要原件,内容真实

要与原件相符

与原件相符

与原件相符

与原件相符

与原件核对

需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

数据完整

清晰

内容准确

需项目选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出具,县城的需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出具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连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

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县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局规划保护用地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作出审查决定。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用地批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县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局规划保护用地股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临时用地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

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受理人员将材料转报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用地股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用地批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局规划保护用地股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临时用地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连山县国土资源大厦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2009年)

第三十七条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应当就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土地原使用状况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1999年)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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