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与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民众和政府必须直面以对的一个重大课题,而我国目前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整个养老保险的制度体系、保障机制尚处于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阶段,仍不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致使出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
一、对于养老保险的领取地问题: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简而言之: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参保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养老金的领取地。
二、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问题:
1、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2、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简而言之:临时账户可转移可封存。
三、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该如何处理?
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简而言之:只要有记录,缴费年限少不了。
四、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该如何处理?
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简而言之:两省协商解决转移接续问题。
五、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有归集责任吗?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简而言之: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归集各地养老保险并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六、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简而言之: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七、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问题: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简而言之: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时间,二是证明材料。
八、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如何处理?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简而言之:二者选其一,只能保留一个账户,具体怎么选,还需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
九、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2、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简而言之: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于安置地与流动就业不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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