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是由法院决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结果没有实质的影响。
一、开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
1.立案手续办理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由办案人员根据立案线索提出立案报告或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或集体研究决定,认为后果性质严重,且具有惩戒效应需给予处罚才审批立案;而简易处罚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手续,现场检查中来不及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2.调查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终结,要形成综合报告,分别作出处理意见,按照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不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单位负责人签字生效;而简易程序不强制适用这种复杂的登记式处罚形式,当场发现当场处理。
3.处罚不同。普通程序处罚幅度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上,对个人五十元以上的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对单位以五万元以上,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而简易程序仅适用对个人五十元以下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或警告。
4.结案的时间不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结案时间一般是当场处罚,最长时效不超过三个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结案时间一般为六个月,重大疑难案件经允许还可延长。
5.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不同。普通程序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过人民法院许可。简易程序不受该规定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间内提出。
二、由简易程序变为普通程序是什么
意味着审理期限的延长,案件相对复杂,但是并不一定代表着处理结果就一定会变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已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
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普通程序的区别介绍
1、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适用。但是普通程序只能由法院规定适用。2、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就可以了。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基层人民法院陪审员的主要作用其实是凑数。3、简易程序的案件是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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