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2月6日经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以部2001年第1号令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为保障《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通过贯彻实施《规定》,依法加强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
《规定》从多个方面提高了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为加强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规定》的实施,对全面提高国内船舶运输经营人的素质,保障水路运输生产安全,提高国内航运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今年,我部将大力开展航运业结构调整和水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是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领导,扎实工作,依法加强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
二、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国内通航水域的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但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距离在10公里以内的乡镇小型运输船舶(包括乡镇客渡船、从事季节性客货运输的农用船舶等)。乡镇小型运输船舶的管理,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小型运输船舶资质管理办法。
三、加强新设立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新设立水路运输企业、个体经营者申请从事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达到本规定规定的资质条件。本规定施行前批准筹建的企业,应符合本规定的资质条件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对经批准扩大经营范围的企业,必须达到新增加的经营范围所要求的资质条件后,方可办理相应船舶种类的船舶营运证。
加强经营船舶运输申报材料的审核。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企业、个体开业时,还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现有船舶运输经营者要限期达到《规定》的资质条件
已经我部和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从事水路客货运输的现有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资质条件。从事液货危险品运输和旅客运输的(含车/客滚装运输,下同),必须在2001年12月底前达到经营资质条件;从事普通货船运输的,必须在2002年12月底前达到经营资质条件。现有从事客运、危险品运输的以及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个体经营者要求继续经营船舶运输的,必须通过合并、联合、重组等方式组建为企业。现有企业改制,改制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资质条件。在个别特殊航线上,因市场容量等特殊原因经营者的运力规模不能达到资质条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估审核后,报部特别核准。
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规定》,对现有的经营者进行一次全面的资质审查,并建立经营者的资质档案。我部批准的经营者,按照今年年审工作的分工,委托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水系派出机构负责资质审查。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进行跟踪管理,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仍达不到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的,要依法撤消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
五、做好旅客运输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评估工作
依照《规定》,从事液货危险品运输和旅客运输的,要对其经营资质进行评估。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专业人员和协会代表等组成的专门评估小组,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制作“评估报告”(样式见附一)。“评估报告”要作为今后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事项核发有关证书的重要参考文件。
2001年12月底前,要对所有从事旅客运输和危险品,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一次评估。
六、关于运输船舶挂靠经营的问题
目前,船舶挂靠经营现象较为普遍,成为复杂。为解决运输船舶挂靠经营问题,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生产安全,我部正抓紧调研,待有明确的意见措施后,另行发文布置。
七、关于从业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
《规定》第九条规定船舶运输经营管理人员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持有从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我部将在对有关从业人员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研究制定企业运输管理人员资格认证和船舶运输个体经营者培训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将在2001年年底前出台。各地进行资质审查时,可对从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暂不作要求。
为了总结各地贯彻实施《规定》的经验,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分别于今明两年12月底前,将贯彻实施《规定》的书面总结材料,连同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情况登记表(附件三)、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情况汇总表(附件四),一并报送我部水运司。其中长江、珠江水系各省应将经营长江、珠江水系省际运输的情况,抄送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表格除以书面形式上报外,还要以电子软盘或电子邮件(交通系统内部网水运司国内航运管理处)上报。
各地在贯彻实施《规定》过程中,如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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